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三层以上建筑物或者高大构筑物实施拆除的工程。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应各增加不少于1人。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质监局主要承担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监管职能。
3、交管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领域的政府部门,其职责包括维护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规划道路建设等。律师在与交管局打交道时,可能涉及交通违法处罚、驾驶证申请、交通事故理赔等法律事务。
4、交通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1、质量监督站是事业单位。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质监站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属于属于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